案例:
張先生和李先生是好朋友。因投資需要,於2007年購買房產200萬元,其中張先生出資654.38+50萬元(其中張先生名下654.38+20萬元,現金30萬元),李先生出資50萬元。他們口頭約定由張先生負責歸還銀行貸款,房屋登記為* * *。後來房價漲到360萬元,兩人因房子產生糾紛,起訴到法院。
類似案件屢見不鮮,司法實踐中法院的審判思路也不盡相同。為了避免糾紛,建議合夥買房時註意以下三點。
先搞清楚* * *和* * *和* * *的區別。
* * *產權登記有兩種方式:壹種是* * *用* * *,壹種是* * *按股。不同的登記有不同的法律後果和不同的分割方式。
簡單來說,* * *和* * *不分份額大小都有* * *的。考慮到出資額等因素,原則上均分。原則上按出資比例按份分割,除非雙方約定不按出資比例分割。
所以,如果雙方出資不同,就應該登記為股份,把各自的份額寫清楚。
第二,簽訂書面協議
僅僅在產權登記上註明是不夠的。最好簽訂書面協議:明確寫下各自的投資方式、投資金額、貸款由誰償還、如何分割、相關稅費、租金收益、用途及物業管理費等如何承擔或分擔等。,並明確規定了責任和權利。如雙方發生爭議,本書面協議將成為解決爭議的重要依據。
三。銀行貸款詳細協議
實踐中,法院對如何認定以壹方名義向銀行借款並按月償還的性質有不同的理解。有的法院認為,銀行的貸款屬於那壹方,是融資出資;有的法院認為,只有實際取出的首付款和每個月返還的利息、本金才能認定為出資。在筆者的另壹個案例中,法院將總投資計算為雙方首付款和還銀行的本息之和,而不是將總投資理解為房價的簡單相加。
所以,如果以壹方的名義向銀行借款,單獨歸還,應該在書面協議中明確寫明銀行借款是否為壹方出資,以及以後的分割方式。以壹方名義向銀行借款,雙方共同還款的,要詳細寫明錢進出的賬戶,每月還款也要銀行轉賬。在某些情況下,壹方向借款人支付現金以償還貸款,這使得糾紛發生後很難證明他的貢獻。我們應該在聯合投資中避免這樣的風險。
合夥買房,在產權方面壹定要記住這三個註意事項,以免發生糾紛。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5-09-08。請以目前實際購買政策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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