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壹定是雙方的真實意思。合同的本質是壹種協議,合同的成立意味著雙方就意思表示達成壹致。這意味著它必須是清楚和真實的。合同中約定的所有條款必須是雙方經過慎重考慮形成的真實意思表示,否則無效。
2.必須經雙方協商同意。雙方的意思表示是通過壹定的條款表達的,意思表示的約定應當表示為對合同所有條款和內容的壹致同意。即使是格式合同,規定的條款(包括附加條款)也必須得到對方的同意和接受,合同才能生效,否則無效。
3、必須符合社會公共利益的要求。合同中免責條款的訂立,必須保障公民和親屬的生命健康、名譽、榮譽和財產不受損害,必須維護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否則無效。
4.雙方的權利和風險必須合理分配。不得加重對方的責任,或者排除對方的主要權利。
5.必須說明的格式合同免責條款的提供者必須履行說明義務。
擴展數據:
免責條款無效的條件:
1,明顯不公平無效。我國《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格式條款有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規定的情形,或者提供格式條款的壹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或者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格式條款無效。
這種明顯免除自己責任或者明顯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免責條款,造成了當事人事實上的訴訟地位的偏離和不平等,即明顯失公正,即明顯不公平,必須確認無效。
2.以各種方式和手段訂立的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免責條款無效。壹方采取欺詐、脅迫、惡意串通或者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合同中設立的免責條款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無效。
3.格式合同的免責條款在未提醒對方註意和詳細說明的情況下無效。
4.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條款無效。
對於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法律給予了特殊的保護,而從社會整體利益的角度出發,如果允許壹方免除對另壹方的人身損害責任,無異於縱容當事人利用合同的形式合法地消滅另壹方的生命,這與保護公民人身權利的憲法原則相違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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