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港航管理部門
我國港口通航行政管理部門主要指港務監督,隸屬於交通部水上安全監督局,負責沿海水域交通安全的統壹監督管理,行使通航管理職能。
港務監督機構處理海事糾紛的法律依據主要是1983年9月2日頒布並於65438+1年10月0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和1990年9月2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海上交通事故調查處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港安全管理條例》和2000年4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等。
中國《海上交通安全法》規定,港監主要有以下職責:
1.負責監督船舶的航行、停泊和作業。
2.負責安全。
3.負責管理危險品的運輸。
4.港務監督應采取措施,打撈和清理影響交通安全、航道整治和有爆炸危險的沈沒物和漂浮物。同時,港務監督應查明原因,認定責任,處理船舶或設施的交通事故。
我國《海洋環境保護條例》規定,港務監督負責船舶汙染的監督、調查和處理,有權采取措施避免或減少汙染損害,負責港口水域的監控,主管環境保護,防止船舶汙染損害。
我國《船舶登記條例》規定,港監是船舶登記的主管機關,具體實施船舶登記。
港監部門的海事處理權是其行政職能的履行,不是司法行為。如果發生海難,需要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先向港監部門申請處理,而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訴,法院不予受理。當事人不服港監行政處理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作出裁定或判決。
(二)海事仲裁委員會
海事仲裁委員會是中國處理海事仲裁案件的機構。
(3)海事法院
1984 165438+10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於設立海事法院若幹問題的決定》,在廣州、上海、青島、天津、大連設立海事法院,並劃分各海事法院的管轄區域。後來武漢、海口、廈門、寧波海事法院相繼成立,分別負責壹審海事案件和海事案件的管轄,而對海事法院判決、裁定的上訴則由海事法院所在地的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海事法院設立海事法庭、海事審判庭、研究室等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