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實施條例》第二條稅法第壹條第壹款所說的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個人,是指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等原因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的個人。
第三條稅法第壹條第壹款所說的在中國境內居住滿壹年,是指在壹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滿365日。臨時出境的,不扣除天數。
前款所稱臨時離境,是指每次不超過30日或者壹個納稅年度內不超過90日的離境。
居民和非居民納稅人的定義是:
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且在中國境內居住滿1年的人為中國境內居民納稅人;在中國境內沒有住所或者居所,或者在中國境內居住不滿1年的,屬於非居民納稅人。
擴展數據:
非居民納稅人是指在中國境內無住所或者居所居住不滿壹年的人。非居民納稅人有納稅義務,即非居民納稅人只對來源於中國的全部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非居民納稅人也稱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設立,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有機構、場所,或者在中國境內沒有機構、場所,但有來自中國境內的所得的企業。
機構和場所是指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機構和場所,包括:
1.管理機構、經營機構和辦事機構;
2.工廠、農場和開采自然資源的場所;
3.提供勞務的場所;
4.建築、安裝、裝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業場所;
5 .其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機構和場所。
非居民企業委托業務代理人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包括經常代其簽訂合同,或者儲存、交付貨物等委托單位或者個人。,業務代理人應視為非居民企業在中國設立的機構或場所。
世界各國同時實行地域稅收管轄權和居民稅收管轄權。屬地管轄權的實質是,國內政府有權對來自國內領土的所有收入征稅,無論納稅人是屬於其公民還是居民。
居民管轄權的本質是對居民或公民從境內外取得的所得征稅。根據我國規定,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但在中國境內居住滿1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在中國境內既無住所又無居所,但在中國境內居住不滿1年的個人,就其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取得的下列所得,不論支付地點是否在中國境內,均來源於中國境內:
(1)因受雇、履約等在中國境內提供勞務所得。;
(二)將財產出租給承租人在中國境內使用取得的所得;
(三)轉讓中國境內的建築物、土地使用權和其他財產或者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四)許可各種特許權在中國境內使用的所得;
(五)從中國境內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企業總機構設在中國境內,就來源於中國境內和境外的所得繳納所得稅。外國企業對來源於中國的所得繳納所得稅。
參考資料:
國內收入_百度百科
非居民納稅人_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