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NPC第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於2000年6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0年6月28日起施行。
第十七條不得升掛破損、汙損、褪色或者不合規格的國旗。
2.第十八條國旗及其圖案不得用作商標和廣告,也不得用於私人喪葬活動。
3.第十九條在公共場合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汙、踐踏等方式侮辱中國人民和國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由公安機關參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處罰規定,處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國徽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已於2006年3月2日經中華人民共和國NPC第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3月2日起施行。
1第十條國徽及其圖案不得用於:
(壹)商標和廣告;
(2)日常生活的陳設;
(3)私人慶典、懸掛活動;
(四)國務院辦公廳規定不得使用國徽及其圖案的其他場合。
2.第十壹條不得懸掛破損、汙損或者不合規格的國徽。
第十三條在公共場所焚燒、毀損、塗寫、玷汙、踐踏等故意侮辱中國人民和國徽的,依法追究責任?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由公安機關參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處罰規定,處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國歌法、國徽法釋義》由NPC法律委員會民族法辦公室匯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撰寫釋義。
詳細說明我國國家符號體系的相關問題,並附相關法律草案、歷次審查報告等立法材料。
國旗、國徽、國歌代表著國家的尊嚴,是民族精神和愛國主義的集中體現。
尊重和愛護國旗、國徽、國歌,是每個公民的法定義務。任何侮辱國旗、國徽、國歌,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都要堅決制止和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