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賣淫嫖娼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
(二)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三)在公共場所招妓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嫖娼這種輕微犯罪怎麽處理?
1、賣淫、嫖娼,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違法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1)已談妥價格或付出金錢等財物,但未發生性關系;
(2)初次賣淫嫖娼,有認錯態度好、有悔改表現等特殊原因的;
2、因賣淫、嫖娼被罰款、行政拘留、教育、勞動教養期滿後三年內賣淫、嫖娼的,報勞動教養;
3.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輕微違法行為,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1)引誘、容留、介紹賣淫,或者企圖賣淫的;
(2)不以營利為目的;
(三)其他情節輕微的。
4.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被依法判處刑罰後五年內,或者被執行勞動教養後三年內,或者三年內被處罰兩次或者壹次以上的,應當報勞動教養;
5.賣淫嫖娼案件情況復雜,按上述賣淫嫖娼處罰標準判定仍過重或過輕的,應報請局領導召集相關人員集體討論決定。
嫖娼罪定義為:嫖娼不構成犯罪,不適用刑法。賣淫是指金錢交易引起的不正當的性行為。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罰,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在公共場所招妓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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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
賣淫嫖娼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在公共場所招妓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