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未實行養老保險的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職工,每人加發百分之五的退休費。
二、企業和實行養老保險的事業單位職工,在2000年2月0日以前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由其所在單位給予不低於三千元的壹次性補助。
獨生子女父母退休補貼的政策和申請方法;
有單位的就單位收,沒有單位的就小區收。規定如下:
(壹)符合獎勵條件的獨生子女父母退休時有單位的,分別享受獎勵待遇;壹方有單位的,壹方享受獎勵待遇;雙方均無單位的,壹方享受獎勵待遇。
(二)獨生子女父母退休後,經本人申請,填寫獎勵審批表,由所在單位負責審核並給予獎勵。
(三)本意見實施前已經退休,2002年11後死亡的獨生子女父母,已辦理退休手續的,由原單位給予補發獎勵費;
(四)獨生子女父母退休後所在單位按照過去的有關規定,從本意見實施之日起,不再執行增加退休金的規定。
(五)雙方無單位的獨生子女父母壹方年滿60周歲時,經本人申請,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機構簽署意見,報縣(市、區)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發放獎勵費,並在《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和戶口簿上單獨註明。
(六)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原則上應壹次性發放。
(七)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發放前,應當在單位或者社區公示擬領取獎勵費人員的姓名和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情況。15天內無異議的,發放獎勵費。
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法》第二條規定,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獲得國家和社會物質幫助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