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法是西方世界三重發展過程的產物:即中世紀歐洲社會解體和進入現代歐洲社會的過程;現代歐洲社會的向外擴張;在發展中世界社會,權力逐漸集中在數量迅速減少的主要世界大國手中。
國際法的造法模式《國際法院規約》第三十八條將國際法的主要造法模式,即國際法規則的形成方式,分為條約、習慣國際法和各國公認的壹般法律原則三類。這壹點幾乎得到了普遍認同。
國際法的基本原則是:各國主權平等、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幹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禁止以武力相威脅和使用武力、民族自決原則。
擴展數據
根據國際法,* * *所有主權國家壹律平等。它們只能對境內的人和物行使管轄權,只有在特殊情況下(如從領海到公海的緊追權或報復權)才被允許對境外的人和物行使管轄權。所有國際法主體不受普遍適用的習慣國際法規則的約束,未經其同意,不得使其承擔任何額外的國際義務。
承認的主要作用是承認壹個實體是國際法的主體,或者承認其首腦是國家的代表,希望與之保持外交關系。承認的主要形式是承認壹個國家或政府對壹個領土行使事實上或法律上的管轄權,簡稱事實上的承認和法律上的承認。
承認可以是無條件的,也可以是有條件的;它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暗示的。承認可能不是全面的,而僅限於承認壹群人是交戰團體或反叛團體,如果這些反叛者實際控制了該國的部分領土。原則上,承認可以是自由裁量的,但過早承認其他國家的交戰團體或反叛團體不符合該國的專屬國內管轄權,因此是非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