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南京小夥李報案,準備去杭州玩,不料途中發生意外。李向旅行社要求賠償時,被幾方踢了壹腳:旅行社說車不是他們開的,旅遊團已經轉包給地接社了,不應該賠償;地接社稱,李未與他們簽訂合同,損失不應由他們承擔;客運公司表示,傷者是旅遊時發生意外,應該找旅行社賠償。李沒有辦法要求賠償,只能將兩家旅行社告上法庭。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七十壹條
因地接社和履約助理的原因造成違約的,由旅行社承擔責任;包價旅行社承擔責任後,可以向地接社和演出助理索賠。
因地接社、履約助理的原因給旅遊者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旅遊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約助理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要求旅行社承擔賠償責任;包價旅行社承擔責任後,可以向地接社和演出助理索賠。但是,因公共交通經營者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公共交通經營者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旅行社應當協助旅遊者向公共交通經營者追償。
“零負團費”不再是暴利的保護傘。
案例“900元昆明大理麗江六日遊,只有三個購物點,絕對不會強制消費。”面對誘人的廣告,浙江的張立馬報了名。為了安全起見,他還和壹家旅行社簽了合同。
然而,當飛機降落在昆明時,壹切都變了。旅行團坐車到了麗江,還沒看完風景,就被拉回昆明,購物之旅就此拉開序幕。螺旋藻、銀器、翡翠玉石、茶葉店、精油店...合同上白紙黑字的“三個購物點”突然變成了10。
導遊還采訪了幾位不買賬的遊客:“妳們怎麽能這樣?還有壹些購物點。不買東西就不想回去了!”就這樣,六日遊變成了六日購,全團26人總消費超過20萬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三十五條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遊活動欺騙旅遊者,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
旅行社組織和接待旅遊者時,不得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得安排其他有償旅遊項目。但是,經雙方協商同意或者旅遊者要求且不影響其他旅遊者行程的除外。
違反前兩款規定的,旅遊者有權在旅遊行程結束後三十日內,要求旅行社辦理退貨並墊付退貨費用,或者退還已支付旅遊項目的費用。
景區門票怎麽降?
案例2013有壹段時間,湖南鳳凰古城景區整體打包收費。五壹假期,鳳凰古城被遊客“用腳投票”,遊客量減少到去年同期的60%。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四十三條
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景區門票以及另行收費的景點、交通等項目,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嚴格控制漲價。收費或者提價的,應當舉行聽證會,征求旅遊者、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並論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