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離休幹部護理費有關要求的規定:
1.調整護理費所需費用按現行支出渠道解決,由財政支出列入預算,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由統籌基金支付。
2、紅軍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幹部護理費執行原標準,每人每月3000元;抗日戰爭時期,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幹部護理費標準提高到每人每月2500元。中央駐山東單位參照執行。因癱瘓等原因長期生活不能自理的離休幹部護理費標準由原標準調整為每人每月1200元。植物人、完全癱瘓、完全不能自理的離休幹部護理費標準由原標準調整為每人每月1600元。
關於離休幹部護理費有關要求的規定:
1.調整護理費所需費用按現行支出渠道解決,由財政支出列入預算,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由統籌基金支付。
2、紅軍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幹部護理費執行原標準,每人每月3000元;抗日戰爭時期,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幹部護理費標準提高到每人每月2500元。中央駐山東單位參照執行。
生活不能自理的退休人員申請護理費的方法
護理費的多少由護理人員的收入、護士人數、護理時間長短和護理水平決定。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或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三種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30%。其中,工傷治療期間的護理費由用人單位支付;已經評定傷殘等級,經鑒定委員會確認仍需護理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壹、享受範圍年滿70周歲的離休幹部、年滿80周歲的離休幹部、因工致殘日常生活需要幫助的人員、因癱瘓、癌癥晚期生活不能自理並有簽約醫院診斷證明的人員。按照規定,已經享受宿舍自謀職業服務人員補貼的副部長以上幹部,不再享受護理費待遇。
二、護理費標準為每人每月100元。、
3.享受護理費之初年滿70周歲的離休幹部,從其生日當月起發給護理費;年滿80周歲的退休幹部,從生日的第二個月起發給護理費。
四、按本辦法辦理護理費手續的老同誌,由有關處室填寫老幹部定期護理費申請表,經負責人簽字後,報醫務處辦理審批手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條勞動者依法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獲得報酬、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護、職業技能培訓、社會保險和福利、提交勞動爭議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法規,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