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公安派出所執法職責的範圍包括:
(1)責任區工作;
(2)在戶籍室工作;
(3)值班和待命;
(四)案件(事項)處理情況;
(5)巡邏;
(6)治安檢查;
(7)具體職責。
二、公安派出所民警受理報案、控告、舉報、群眾投案、自首,不得拒絕、推諉,並分別處理:
(1)對本轄區內的事項,依法受理並及時處理;
(二)不屬於本轄區或者管轄不清的事項,先予受理,再移交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處理;
(三)對不屬於本轄區範圍,但情況緊急的事項,應當依法采取緊急措施,然後移送並記錄在案;
(四)跨轄區執行任務時,除緊急情況外,應當提前通知當地公安機關請求協助。
三、在責任區內進行治安管理,應當做到:
(1)建立轄區內公共娛樂場所、特種行業、危險品經營單位及從業人員治安管理檔案;
(二)督促地方和行業建立健全治安保衛組織;
(3)組織員工的安全教育;
(四)定期開展安全檢查,對治安秩序混亂和安全隱患及時提出警告和整改意見,並記錄在案,督促整改;
(5)責任區內涉及槍支、爆炸物品等危險物品的單位每月安全檢查不少於壹次,並做好檢查記錄並保存。
法律依據:派出所執法執勤規範第壹條為了加強派出所規範化、標準化建設,提高派出所執法執勤服務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公安派出所執法執勤。
第三條公安派出所執法應當遵循合法、公平、文明、高效、確保安全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