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工傷認定的四個要件是:
1.雙方建立的是勞動關系,不是勞動關系等其他關系。
2.傷害事故發生在合理的上下班途中。
3.責任事故認定為本人無責任、負次要責任或者同等責任,或者難以認定責任的。
4.因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造成的傷害。
案例介紹:
王是壹家百貨公司的倉庫經理,從晚上7點工作到第二天早上7點。2013年2月7日,王因私事提前離開公司,在回家途中被機動車撞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認定機動車全責。受傷後,王某多次要求公司申請工傷認定,但公司以王某下班早,未按正常路線復工為由拒絕。為此,雙方發生爭執。
專家解讀:
專家A:第壹,如果妳是在早上班的路上遇到交通事故,根據這個案例的描述,應該認定為工傷。第二,提前下班是否屬於上下班時間的範疇,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我覺得提前下班也屬於通勤時間。第三,通勤的界定是實際操作中的難點。壹般來說,只要是常規合理的路線,都應該認為是?在上班的路上?。
專家B:首先,早上班路上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可以認定為工傷。因為工傷的基本原則是無過失賠償,沒有說員工提前離職就不能認定工傷。如果事故發生後30天內公司未能為王申報工傷,員工本人可在1年內提出申請。所以用人單位申報與否並不妨礙職工的工傷認定。
其次,我覺得早下班應該屬於通勤時間。再次,關於通勤的理解,我認為可以廣義解讀,因為法律上只有廣義的規定,即合理的時間和合理的路線。
專家C:從工傷的角度來說,壹般來說,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人,都會被認定為工傷。
根據規定,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殘或者自殺導致傷害事故的,不應當認定為工傷。顯然,在這種情況下,不涉及這些除外條款。因此,王的情況屬於工傷。
重溫老朋友,認識新朋友:
通勤和非必要路線的理解不壹定是必要路線或唯壹路線。壹般情況下,只要是合理的路線,都是符合正常生活條件的。比如上下班路上買菜,接送孩子等。都是正常的生活狀態,應該認定為合理路線。在這種情況下,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也可以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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