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在擔保中寫明借款人不能還款時由擔保方負責,則屬於壹般擔保。
壹般保證是法律規定的,保證人的財產只有在借款人不能合法償還的情況下才能執行(申請執行後無法執行)。
2.如果保證人沒有寫上述任何壹項內容,就是連帶保證,債權人可以向借款人或保證人要錢。連帶保證責任更重。
壹般情況下,擔保需要簽訂書面擔保合同。但在實踐中,保函不簽訂合同仍能產生擔保的效力,壹般是指主合同中含有擔保條款,或者合同由擔保人簽訂。借款人到期未清償債務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和損害賠償金,但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是有期限的,保證期間根據合同和法律規定主要有以下幾種:約定保證期間,沒有約定的依法6個月,沒有約定的2年。保證期間屆滿後,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在法定或約定的保證期間內,如果債權人不主張保證責任,那麽保證人可以免除保證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687條在保證合同中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是壹般保證。
壹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過審理或仲裁、債務人財產被依法強制執行前,有權拒絕對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壹)債務人下落不明,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
(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的;
(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不能履行債務的;
(4)擔保人書面放棄本條款規定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