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法律規定:
深圳經濟特區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動物條例
第二條禁止食用下列野生動物及其產品:
(壹)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和在野外環境中自然生長繁殖的其他陸生野生動物;
(二)人工繁殖和飼養的陸生野生動物。
禁止將動物及其產品用於科學實驗、公共展示、寵物飼養等非食用用途。
第三條食用動物包括:
(壹)列入《國家畜禽遺傳資源目錄》的豬、牛、羊、驢、兔、雞、鴨、鵝、鴿、鵪鶉以及其他以提供《目錄》所列食品為目的飼養的家禽家畜;
(二)法律法規未禁止食用的水生動物。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提供食物為目的飼養禁止食用的動物;因科學實驗、公共展示、寵物飼養等非食用用途飼養繁殖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發布宣傳、誘導食用違禁動物及其產品的廣告,不得用違禁動物及其產品的名稱、綽號、圖案制作餐飲招牌或者菜譜。
第九條推進食用動物冷鏈配送。
禁止下列行為:
(壹)未經許可屠宰家禽家畜的;
(二)私自出售屠宰的家禽家畜的;
(三)以提供食品為目的,向消費者出售活的家禽家畜。
第十六條在餐館、飯店、食堂等場所違反本條例第二條規定的,由市場監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沒收動物及其產品,並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壹)明知是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產品而食用的,處以人均貨值金額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罰款,對組織食用的,從重處罰;
(二)明知是除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以外的禁止食用的動物及其產品而食用的,處每個消費者貨值金額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對組織食用者從重處罰。
在前款規定的場所以外違反本條例第二條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