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出售後,原業主繳納的維修基金不予返還,維修基金隨房屋產權壹並轉移給新的買受人;
2.維修基金的支配權屬於小區業主委員會,專門用於住宅房屋的維修;
3.維修基金的保管和監督管理由房產局物業管理處負責;
4.維修基金過戶到買受人名下,只是表明房屋繳納了維修基金及其金額,並不代表原業主有權支配這些資金。
維修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1、維修基金是指專門為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更新、更新、改造而設立的資金;
2.維修基金由業主* * *繳納,壹般在購買時繳納,部分地區可按月繳納;
3.維修基金的管理通常由物業服務企業或業主委員會負責,具體管理辦法由業主大會決定;
4、維修資金的使用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主要用於住宅區公共* * *部位和公共* * *設施的維修;
5.維修基金的使用需經業主大會批準或業主委員會決定,並向業主公示;
6.房屋交易過程中,維修基金的劃轉應遵循相關法律法規。通常情況下,賣方會將已繳納的維修基金轉給買方。
綜上所述,房屋出售後,原業主繳納的維修基金不會被退還並轉讓給新的買方,但並不意味著原業主有權支配這些資金。維修基金的支配權屬於小區業主委員會,由房產局物業管理處保管、監督和管理。這些措施旨在確保有效維修住宅。
法律依據: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八條
公有住房出售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按照下列規定交存:
——業主應當按照其擁有的物業建築面積交存房屋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的房屋首期專項維修資金數額為當地房改成本價的2%。
——銷售單位應當從多層住宅和高層住宅銷售價格中分別提取不低於20%和30%的壹次性專項維修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