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符合正當防衛條件的,視為防衛過當。《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為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制止不法侵害行為,給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正在進行的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殺人、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犯罪行為采取防衛行動,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所謂防衛過當,是指正當防衛行為超過法律規定的防衛尺度,因而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情形。防衛過當的概念不是獨立提出的,而是隨著正當防衛的歷史發展而產生的。早在20世紀初,犯罪社會學學派就取代了刑事古典主義學派,占據了刑法理論的主導地位,從理性的角度規定了人的辯護權的範圍、條件和合理限度。可見,防衛過當是由於超過了明顯的限度,這個限度是有壹定規定的。
被非法侵害的權益是受到正當防衛保護的權益,這是確定必要限度的因素之壹。為了保護重要權益而殺死壹個不法侵害人,可以視為制止不法侵害的必要,因此不超過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的權益,即使不能保護,也給侵權人造成了重大傷亡,可以認為超過了必要限度。正當防衛不承擔刑事責任。其主要意義在於保護社會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權利不受正在進行的非法侵害,鼓勵公民打擊正在進行的非法侵害,震懾犯罪分子輕舉妄動。可以說,正當防衛不僅是免除正當防衛行為刑事責任的法律依據,也是公民打擊正在進行的違法侵權行為的法律武器。正確理解正當防衛及其構成條件,有利於公民大膽使用合法的正當防衛武器打擊不法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