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遺贈扶養協議或者遺囑的,按照遺贈扶養協議或者遺囑繼承,子女在法定繼承中所占比例相等;
2.如果是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3.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履行扶養義務的,不得分割或者分割遺產。
法定繼承人的繼承比例如下:
1.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生活特別困難是指因無獨立經濟收入或其他生活來源而無法維持最低物質生活條件,缺乏勞動能力是指因未成年或因年老、疾病等原因而部分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2.對被繼承人負有主要贍養或者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是指對被繼承人負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的繼承人為被繼承人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生活來源或者提供了主要勞動幫助。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是指繼承人與被繼承人在日常生活中密切聯系,互相照顧;
3.有撫養能力和條件的繼承人不履行撫養義務的,不得分割或者分割遺產。對繼承的遺產負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的繼承人,在負有贍養、撫養、扶養義務的條件下,拒絕履行上述義務的,在分配遺產時,不應給予其任何遺產或僅給予極小份額的遺產;
4、經繼承人協商同意,也可以不平均分配。在同壹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條件大致相同的情況下,繼承人既可以平均分配,也可以協商,在達成壹致同意的基礎上,對被繼承人的遺產進行不平均分配。
綜上所述,遺產的範圍主要是生活資料,包括法律允許個人擁有的生產資料。繼承開始後,第壹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如果第壹順序沒有繼承人,則由第二順序的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血親代位繼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三十條
壹般來說,同壹順序繼承人的份額應該相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撫養能力和條件的繼承人不履行撫養義務的,不得分割或者分割遺產。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