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懲罰:
行政處罰法體系中的“從重處罰”,是指行政機關在法定的處罰方法和處罰幅度內,對行政違法行為人在若幹處罰方法中適用較嚴厲的處罰方法,或者在某壹處罰方法允許的幅度內,適用接近上限或者上限的處罰。其中,適用上限的處罰為“頂格處罰”。
嚴懲不貸:
是指在法定的處罰種類和幅度內,對行為人適用較重種類或較高幅度的處罰。說明應該受到懲罰的行為是嚴重的。只有從重處罰行為人,加重行為人的責任,才能使行政處罰與違法行為的性質和情節保持壹致。從重處罰的目的是為了更好地堅持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對於懲罰違法者、警示違法者具有重要意義。
擴展數據
情況: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在法定幅度內從重處罰:
(壹)、違法行為後果嚴重,包括使用不良違法手段、多次違法、影響重大等。
(二)阻撓、逃避或者抗拒執法人員檢查的。
(三)、脅迫、欺騙或者教唆他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四)其他依法應當從重行政處罰的情形,包括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從重處罰的情形,如利用職權實施違法行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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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十七條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
第十八條國家推動建立城市管理、市場監管、生態環境、文化市場、交通運輸、應急管理、農業等領域綜合行政執法體系,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
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由壹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和法律規定的其他機關行使。
第十九條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可以在法定授權範圍內實施行政處罰。
第二十條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可以在其法定權限內書面委托符合本法第二十壹條規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行政機關不得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的具體事項、權限、期限等內容。委托行政機關和受委托組織應當向社會公布委托書。
委托行政機關負責監督受委托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並對該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受委托組織在委托範圍內以受委托行政機關的名義實施行政處罰;不得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第二十壹條受委托組織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依法成立並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
(二)有熟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業務並取得行政執法資格的工作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