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訴訟終結後,當事人不得以同壹事實和理由再次起訴。
2.調解協議或者壹審調解協議生效後,當事人不得上訴。
3.當事人在訴訟中有爭議的法律關系的糾紛應當消除,當事人之間的實體權利義務應當根據調解協議的內容確定。
4.有給付內容的調解書具有強制執行效力。有義務履行調解書的壹方不按調解書履行義務時,權利人可以根據調解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具體規定如下:
1,第49條?當事人有權委托代理人,申請回避,收集和提供證據,進行辯論,請求調解,提起上訴,申請執行。
當事人可以查閱本案有關材料,復制本案有關材料和法律文書。查閱、復制本案有關材料的範圍和方式,由最高人民法院規定。
當事人必須依法行使訴訟權利,遵守訴訟秩序,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
2.第九十七條?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事實和調解結果。
調解書由審判員和書記員簽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經雙方簽字後具有法律效力。
3.第九十九條?調解書送達前,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壹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
4.第236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壹方拒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法官移送被執行人執行。
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壹方拒絕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擴展數據
調解主要由以下三部分組成:
首先,在第壹部分中,依次陳述以下項目:
(1)標題和編號。標題顯示“調解書”,文件編號顯示在右下角。
(2)申請人壹欄應註明申請人的姓名、名稱和地址;如有代理人,註明代理人的姓名、單位和住址。
(三)在被申請人欄中,註明被申請人的姓名、名稱和地址;有代理人的,應當寫明代理人的姓名、單位和地址。
二、正文依次規定以下事項:
(壹)當事人之間的合同和爭議,以及雙方的仲裁或調解要求。
(二)仲裁員的選定及其工作和結果,即“XX仲裁委員會根據合同的仲裁條款受理案件,組成仲裁庭,以XXX為首席仲裁員,以XXX、XXX為仲裁員,(或組成仲裁庭,以XXX為獨任仲裁員)。經雙方同意,仲裁庭進行了庭前調解。通過查明事實,分清是非,雙方自願達成調解協議。
(三)爭議雙方達成的調解協議的內容。
(四)調解費用分攤數額。
第三,尾巴,反過來;
(壹)調解書的份數及其共享;
(二)仲裁員和秘書簽名,仲裁委員會蓋章;
(三)制作調解書的日期和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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