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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退、辭退、勸退有什麽區別?

辭退、辭退、勸退有什麽區別?

1.辭退、辭退、勸退是什麽意思?

在勞動法律關系中,辭退和開除其實是壹個意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是壹種通俗的說法,這裏面有壹種單向的、主動的感覺。與辭職不同,辭職是勞動者自己提出的,而辭退、開除壹般是用人單位提出的。

勸退是用人單位主動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壹種方式,意為協商,但主動性較弱。勞動者同意的,可以視為用人單位主動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二、辭退、開除和勸導補償金應支付給補償域。

1.終止這種情況是非法的。

註意了,HR,如果用人單位在沒有任何法定理由的情況下,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系,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者不履行法定程序。

如果勞動者不具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如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失,因違法行為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等。),將認定用人單位的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的違法解除情形,應當予以賠償。支付標準是工作每滿壹年支付員工本人2個月的工資,也就是俗稱的2N。

2、法定解除但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情形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的,需要註意的是,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勞動者沒有過錯)的,仍需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即工作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的工資;比如用人單位勸阻勞動者,屬於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即n。

3、法定終止但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通知金。

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提出解除勞動關系,未提前1個月書面通知勞動者的,應當支付1個月的代通知金,共計n+1;也就是說,只有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才不需要提前支付勞動者的通知費用。

4、勞動者有過錯。

如果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如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失,因違法行為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等。),用人單位依照法定程序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或者提前通知勞動者;但這需要用人單位提供證據,並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

三三妝員工可以退嗎?

這裏補充壹個關於第三期女員工的問題,幫助HR更好的判斷和處理這種情況。

問:女員工隱瞞懷孕可以被辭退嗎?

這是壹個典型的例子,所有的企業都可能遇到這樣的情況。有些HR會武斷地處理這種情況,直接把員工炒了,但這是壹個巨大的風險。

《勞動法》第二十九條:“懷孕、生育、哺乳期間,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四條:“禁止降低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降低女職工工資、辭退女職工或者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很多法律規定懷孕期間的女員工要受到勞動法的特殊保護,公司不得隨意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所以朋友們壹定要註意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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