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報廢需要哪些文件?
1,機動車駕駛證;
2.機動車登記證書;
3.車輛牌照;
4.單位車輛加蓋公章的組織機構代碼證;
5.個人車主攜帶身份證;
6、事故車輛證明材料;
7、單位車輛在《機動車註銷登記申請表》和《報告單_報廢汽車證明》上加蓋公章,個人車輛所有人簽名。
法律法規:《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第五條
各類機動車輛的使用年限如下:
(壹)小型和微型出租車使用8年,中型出租車使用10年,大型出租車使用12年;
(2)租賃小客車已使用15年;
(3)小型客車使用10年,中型客車使用12年,大型客車使用15年;
(4)公交客車已使用13年;
(5)其他小型、微型客車使用10年,大中型客車使用15年;
(六)專用校車使用年限為15年;
(七)大中型非營運客車(大型汽車除外)為20年;
(8)三輪汽車和單缸發動機低速貨車使用9年,多缸發動機低速貨車和微型貨車使用12年,危險品運輸貨車使用10年,其他貨車(包括半掛牽引車和全掛牽引車)使用15年;
(九)具有貨運功能的特種作業車輛使用年限為15年,不具有貨運功能的特種作業車輛使用年限為30年;
(10)全掛車和危險品運輸半掛車使用10年,集裝箱半掛車使用20年,其他半掛車使用15年;
(十壹)摩托車使用12年,其他摩托車使用13年。
對小型、微型出租汽車載客汽車(純電動汽車除外)和摩托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以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嚴於上述使用年限的規定,但小型、微型出租汽車載客汽車使用年限不得低於6年,三輪摩托車不得低於10年,其他摩托車不得低於11年。
小型和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非營運汽車、輪式專用機械車無使用年限限制。
機動車使用年限的起始日期按照登記日期計算,但自交付之日起超過2年未辦理登記手續的,按照交付之日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