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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養殖場造成環境汙染會受到哪些法律制裁?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1995 10)已於2004年10月30日頒布,並由主席令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2004年2月29日31;2065438+2003年6月29日NPC常委會《關於修改

《畜禽規模化養殖汙染防治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43號2013年10月8日)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拒不停止違法行為的,處3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並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65438+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並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依法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而未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由有權審批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辦理手續;逾期不補辦手續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建設配套的汙染防治設施,或者建設的配套設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對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投入生產使用,或者配套的汙染防治設施不正常運行的,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並處654.38+萬元的罰款。 第四十壹條排放的畜禽養殖廢棄物不符合國家或者地方汙染物排放標準或者總量控制指標,或者未經無害化處理直接向環境排放畜禽養殖廢棄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處理,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作出限期治理決定後,應當及時會同同級人民政府農牧等有關部門對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核查,並向社會公布核查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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