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某種意義上說,“大義滅親”是壹個包含了人倫缺陷的詞。大多數情況下,不忠的“義”是無情的、殘酷的,它只是壹種扭曲的“不義”,而不是普世的世界正義。平時我們很少主動去思考其中的深意,但隨著最高法院最近的壹份文件(《關於辦理自首和立功若幹具體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的出臺,“大義滅親”再次進入大眾視野,引起熱議。《意見》規定,犯罪嫌疑人由親友以捆綁等方式送交司法機關。量刑時,壹般應當考慮犯罪嫌疑人親友的意願,依照法律的有關規定從輕處罰。也就是說,親戚“滅親”,嫌疑人可能會從輕處罰。其實這壹幕似曾相識。幾個月前,河北省高院也有類似規定:“被告人親屬可以檢舉被告人犯罪,酌情減刑”,也引起了非議。當時有學者指出,所謂的“河北特色”是在為現行的刑事司法制度“背黑鍋”。現在最高法的意見證實了這壹點。為什麽不招人“大義滅親”?比如歌手滿文軍,在證明妻子吸毒時,遭到了輿論的噓聲。據說,按照現行的法律常識,明知違法犯罪行為而不告知——即使是最親近的親屬涉案——也應當以窩藏罪論處。即使是以正義的名義,這種“大義滅親”的做法仍然是不可接受的。因為它觸及了人際關系最柔軟的地方。如果套用我們漲價時最容易記住的“國際慣例”,就會發現這壹舉動是違背國際通行規律的。這是壹個橫向維度上的比較,而從縱向歷史維度上的指標也可以發現,中國古人並不提倡大義滅親。傳統儒家文化提倡“藏親”。儒家認為“大義滅親”有悖人倫,扭曲人格,“父藏子,子藏父”符合人性。這些軟性的人格空間和道德法律,恰好填補了僵化和無情的法律制度之間的空白,讓社會得以正常運轉。雖然傳統的敘事,如“葬子奉母”、“臥冰求鯉”、“賣身葬父”,包括當下大片《趙氏孤兒》中的“舍子救孤”,都帶有壹種強烈的、脫離現代人倫的陳腐氣息,但我們不得不承認,“親戚互相隱瞞”是個奇數。它符合現代精神倫理,而且無論古今中外,都是讓人難以下咽的苦酒。尤其是在人們常常哀嘆倫理道德潛能喪失的當下,鼓勵“大義滅親”真的是燃情傷心。當然,這種傾向進入刑事司法系統也不過幾十年,時間也不長,也有當時特定的背景。時代變了,是時候重新審視司法價值,明確刑法在打擊犯罪的同時不能忽視人倫價值觀的維護。可以借鑒國際上的通行做法,規定“近親屬作證豁免權”,讓容隱制度取代大義滅親條款。法律不是萬能的,家庭倫理道德傳統有時遠比法律條文對家庭和社會有用。而且正如研究量刑改革的刑法專家趙廷光所說,“大義滅親不是法律邏輯”。親屬的行為不能說明嫌疑人自身犯罪較輕,主觀惡性較淺,危險性較小,從輕處罰邏輯混亂。恢復親親相隱,鼓勵大義滅親,是兩種價值觀的沖突,壹種是以集體利益為重,壹種是強調個人利益。上述意見表明,選擇前者仍是當前司法實踐中的主流聲音。公眾輿論希望更多關註個人權利要求的那壹天早日到來。(李小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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