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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麽是法律的普遍適用,什麽是法律的優先適用?

1,法律的普遍適用性

(1)法治原則。法律適用活動應嚴格依法進行,包括程序和實體兩個方面;既包括事實認定,也包括法律適用,也就是通常所說的“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

(2)平等原則。它要求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適用法律時平等對待所有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和居住期限,不分政治和社會地位。

(3)獨立性原則。即國家司法機關在辦案過程中,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其他任何機關、組織和公民個人的幹涉。

(4)責任原則。司法機關和司法人員在適用法律過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會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2.法律的優先適用

(1)法律優先適用是指法律優先於行政立法,即強調法律優於行政立法(行政法規和規章)的地位。

(2)在各種社會活動中,法律優先原則還應包括司法活動優先於其他活動,以顯示社會對法律的服從和敬畏。

(3)對於壹個公民來說。但是,當參加司法活動與其他活動發生時間沖突時,應當優先參加司法活動,使司法活動得到優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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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優先適用的必要性

我國行政法有必要引入法律優先的概念,但不必像德國、日本和臺灣省學者那樣廣泛使用這壹概念。因為他們使用的廣義的“法律優先”這個詞,其實從壹個側面表達了依法行政的綜合含義。

目前我國行政法上明確的、公認的概念——“法定職權”已經表達了依法行政的表層含義,即“任何行政管理都必須有法定依據,不得違反”。只是依法行政所依賴的“法”的關系,尤其是法律與行政立法的關系,卻從來沒有壹個相對固定的概念來表達。

法律優先壹詞可以準確清晰地概括法律與行政立法的關系。

在我國適用社會主義法律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司法機關只能在客觀事實的基礎上處理所有案件,而不是主觀臆斷;我們只能以國家法律為標準和衡量尺度。不允許有其他標準。

(2)公民在法律面前壹律平等。在我國,法律統壹適用於所有公民;任何公民,不分民族、性別、職業、年齡、文化程度、宗教信仰、受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依法享有平等的權利,承擔平等的義務。在法律面前,絕不能有淩駕於法律之上的特權。

(3)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司法機關獨立行使職權有兩層含義:

第壹,法律規定國家的司法權只能由國家司法機關行使,其他任何機關、組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

第二,法律規定司法機關獨立行使職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這對於充分發揮司法職能,維護法制統壹,正確適用法律,防止特權現象具有重要意義。

(4)實事求是,有錯必糾。堅持實事求是,壹切從實際出發,堅持為人民利益的權利,糾正為人民利益的錯誤,是適用社會主義法律的基本原則。

《立法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只有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同壹立法機關制定的單行條例、規章,可以適用壹般法從屬於特別法的原則。對於不同機關制定的法律規範,應當按照法律效力層級的要求適用法律,即“上位法優於下位法”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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