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人們通過勞動積累了越來越多的私有財產。但是,壹個人死了,他的財產會留在社會上。如何在他去世前妥善安排他的遺產,是很多人考慮的問題。生前立遺囑是妥善安排事物和財產的有效手段;
2、遺囑的方式不同,遺囑的效力也不同。討論遺囑效力,首先要了解遺囑的分類:遺囑分為:自寫遺囑、書面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和公證遺囑;
3.手寫遺囑是壹種自己寫的遺囑。自擬遺囑由立遺囑人書寫,簽名並標明年、月、日。遺囑方式中,自書遺囑、代理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有沖突的,以最後壹份遺囑為準;
4.但如果是公證遺囑,禁止撤銷公證遺囑、自書遺囑、書面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的內容。如果壹份公證遺囑要變更遺囑內容,就要做第二份公證遺囑。
自寫遺囑生效的要件:
1,立遺囑人必須寫好遺囑內容並簽名;
2.立遺囑人必須親自用鋼筆書寫遺囑全文;
3、必須註明年、月、日,三者缺壹不可;
4.立遺囑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5.遺囑必須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6.遺囑內容不得違反法律,不得損害國家和集體的利益。
自寫遺囑的生效條件:
1.立遺囑人必須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行為的法律後果有完全的認識和理解;
2.必須是其真實意思的表示,以脅迫或者欺騙手段作出的遺囑無效;
3.遺囑中處分的財產必須是妳自己的個人財產,而不是夫妻的同壹財產。否則只能視為部分無效,妳依法享有的份額只能按照遺囑執行,不適用於全部財產;
4.自擬遺囑應該是立遺囑人自己寫的,不可能是別人手寫或者打字形成的。最後,我簽名並註明年、月、日。
綜上所述,公證遺囑是遺囑人通過公證處辦理的。遺囑人在緊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見證。緊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口頭遺囑無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三十三條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依照本法規定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指定個人財產由壹個或者多個法定繼承人繼承。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捐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