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麽情況下可以扣錢?
1.承租人未按合同約定退租。
租賃合同對租賃時間有約定,租房應付租金也按租賃時間收取。履行合同是雙方的基本義務。未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未按合同約定退租的,出租人有權扣留未經承租人同意的租金。這種情況下,承租人可以與出租人協商,就租期和價格達成壹致,重新約定押金,簽訂新合同;
2.承租人未能定期支付租金。
在房屋租賃期間,支付租金是承租人的基本義務,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支付方式、金額、時間、地點支付。如仍逾期未支付,出租方有權從押金中扣除承租人應付的租金,金額應等於租金金額和違約金金額。其余部分在退房期滿時退還承租人,不得無故扣留;
3.承租人損壞屬於房東的所有物品。
愛護室內設施,保護室內設施不被自己或他人損壞。在租賃期間,因承租人原因造成物品損壞的,應當向出租人修復或者賠償。租賃合同期滿,承租人不履行責任的,出租人有權扣留租金,扣留金額應與維修項目金額相等。不夠支付的,就向承租人索賠。
綜上所述,和房東簽訂正式的租賃合同,然後看合同中是否允許轉租。如果不能轉租,盡量和房東協商,盡量退押金。如果妳的租賃合同規定允許租客轉租,妳可以把房子轉租出去,這樣押金就可以退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715條
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加其他物。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加其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第七百壹十六章
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壹十七章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的,轉租期限超過承租人剩余租賃期限的,超出部分的約定對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但出租人和承租人另有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