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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制度的性質

仲裁通常是壹種專業性的民間活動,是壹種私人行為,即私人裁判行為,而不是國家裁判行為。仲裁是壹項司法活動,是中國司法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

理由:仲裁由國家依法監督,國家可以通過法院幹預仲裁協議的效力、仲裁程序的制定和仲裁裁決的執行,在當事人非自願執行的情況下,可以根據審判地法律規定的範圍進行幹預。

具體表現:

1.仲裁機構不屬於行政機關。

2.仲裁機構的設置以地域設置為原則,相互獨立,沒有上下級之分,沒有隸屬關系。

3.仲裁委員會、仲裁協會和仲裁庭相互獨立,仲裁庭依法審理案件,不受仲裁協會和仲裁委員會的幹涉。

4.法院必須依法對仲裁活動進行監督。仲裁不依附於審判,仲裁機構不依附於法院。

擴展數據:

仲裁制度是指民事(商事)糾紛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按照壹定的程序規則和公平原則,自願將糾紛提交選定的第三方裁決,並有義務履行裁決的壹種法律制度。

從法律的角度來說,仲裁是指在糾紛發生之前或之後,雙方當事人依法自願達成協議,將雙方之間的糾紛提交仲裁機構,由仲裁機構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從而解決糾紛的方式。

有三種類型的仲裁機構:

仲裁協會。中國仲裁協會是仲裁員的自律組織,依據其章程對仲裁委員會及其成員和仲裁員的紀律行為進行監督。仲裁委員會是中國仲裁協會的會員,中國仲裁協會的章程由全國會員大會制定。中國仲裁協會依照仲裁法和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制定仲裁規則。

仲裁委員會。仲裁委員會是常設仲裁機構,壹般在直轄市、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設立,也可以根據需要,不按行政區劃在其他設區的市設立。仲裁委員會由市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商會組織,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部門登記。

仲裁庭。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案件後,不直接對案件進行仲裁,而是組成仲裁庭行使仲裁權。

基本原則:自願、獨立、合法、公平。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仲裁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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