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申請執行兩年。申請中止或者中斷執行時效的,適用法律關於訴訟時效中止或者中斷的有關規定。
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間的最後壹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其規定。
從每個績效期的最後壹天開始計算;法律文書沒有約定履行期限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1.其他相關法律資料擴充。
根據《刑法修正案(四)》第八條規定,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當事人或者他人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認定此類案件的性質時,應當註意司法工作人員在執行判決、裁定過程中收受賄賂,構成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和受賄罪,屬於牽連犯的行為,應當按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在判決、裁定執行中,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不依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或者違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的。
致使當事人或者他人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當事人或者他人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司法實踐中行政判決的類型。
維持判決的存在是不合理的。從司法權的本質來看,維持判決的存在是不合理的:
1,維持判決超出司法審查範圍。司法權是壹種中立、被動的權力,司法中實行不起訴不理原則。由於司法權的性質,判決應該與原告的訴訟請求相聯系。維持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不屬於訴訟範圍。
2.維持判決妨礙了對相對人的救濟。被訴行為壹經法院維持原判,即由司法機關的最終效力決定,行政機關不得再次變更。這與建立行政訴訟制度救濟相對人的初衷不符。
3.維持判決影響行政權力的靈活運用。因為司法權的最終確定性,壹旦被告行為被維持,即使後來發現是錯誤的,也無法自行糾正。正是因為維持判決的弊端,無論是大陸法系還是英美法系國家都沒有規定這種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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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申請執行兩年。申請中止或者中斷執行時效的,適用法律關於訴訟時效中止或者中斷的有關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間的最後壹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每壹履行期的最後壹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沒有約定履行期限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