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如果員工受到工傷,既要求人身損害賠償,又要求工傷待遇,企業應該如何賠償?
法律顧問回答說:
首先需要明確的是,不是所有工傷職工都可以同時主張人身損害賠償和工傷賠償;只有那些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傷害的職工和職業病患者,才有權在主張工傷保險待遇後,主張人身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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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在司法實踐中,企業遇到雙重索賠,經歷了壹個有爭議的階段,比如雙方都支持的,性質相同的,只有壹個賠償的等等。
時至今日,司法判決已經開始趨同。以廣東省為例,基本原則是:
人身損害賠償項目與職工已經獲得的工傷保險待遇實質相同的,應當從人身損害賠償項目中扣除相應項目的工傷保險待遇金額;
對應項目的工傷保險待遇金額高於人身損害賠償項目的,不再支持勞動者請求對應的人身損害賠償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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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以下治療項目基本相同:
相關依據和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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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法》第壹百壹十壹條: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他人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拒不承辦或者負責人逃匿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強制執行。
生產安全事故責任人未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經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強制措施後,仍無法對受害人進行足額賠償的,應當繼續履行賠償義務;受害人發現責任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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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條:職業病患者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待遇外,有權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向用人單位要求賠償。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疑難問題的解答15。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傷害的職工和職業病患者,要求工傷保險待遇,然後要求人身損害賠償,該怎麽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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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生產安全事故或者職業病取得工傷保險待遇後,以人身損害賠償為由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的,人身損害賠償項目與勞動者已經取得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實質相同的,應當從人身損害賠償項目中扣除相應項目的工傷保險待遇金額;
對應項目的工傷保險待遇金額高於人身損害賠償項目的,不再支持勞動者請求對應的人身損害賠償項目。
“工傷保險待遇”和“人身傷害賠償”本質上是同壹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