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執行聽證程序的規則是什麽?
第壹
執行聽證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執行案件當事人的申請或者案外人提出的異議,或者為了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正確適用法律,依法作出裁決或者決定,依法組成合議庭,舉行聽證,組織聽證參加人進行陳述、舉證、質證、辯論的司法活動。
第二條在執行程序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壹般應當開庭審理:
(壹)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或者追加被執行主體的;
(二)被執行人申請不執行仲裁裁決或者公證債權文書的;
(三)案外人提出執行異議的;
(四)需要依職權裁定中止或者終止執行的;
(五)債權人申請參與分配;
(六)當事人對評估和鑒定結論有異議的;
(七)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舉行聽證的其他情形。第三條聽證參加人在聽證程序中享有平等的權利和義務。
第四條聽證應當公開舉行,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司法解釋禁止的除外。
第五條聽證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關於回避制度和合議庭的有關規定。
第六條聽證應當遵循公正與效率相統壹的原則。
除涉外案件外,聽證壹般應在壹個月內完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執行庭(室)庭長(主任)批準,可以延長壹個月。
二、什麽是強制執行聽證?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試行)》,下列案件適用執行聽證:
1.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案件;
2.當事人對變更或者追加其為執行主體不服的;
3、未執行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的;
4、依職權中止或終止執行;
5.多個債權人申請參與同壹被執行人的財產分配;
6、重大票據監管案件的執行情況;
7、當事人對案件的評估和鑒定結論有異議的。
綜上所述,聽證申請人必須是公安機關擬實施行政處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聽證申請必須準備,聽證壹般包括準備、調查、辯論、最後陳述四個階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