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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權消滅的情形和法律後果是什麽?

法律分析:壹是撤銷權消滅的情形。

1.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權的事由之日起1年內未行使撤銷權。

撤銷權的持有人必須在規定的期間內行使撤銷權。因為,壹個可撤銷的合同往往只涉及壹方當事人意思不真實的問題。如果當事人自願接受這種合同的後果,法律將使這種合同生效。但如果撤銷權人長期不行使權利,不主張解除合同,合同就會長期處於不穩定狀態,既不利於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也不利於加快交易的發展;同時可能使法院或仲裁機構在判斷是否準予撤銷時,因時間過長而無法做出正確的判決。但需要註意的是,在1年的期限內,具有撤銷權的壹方必須行使其撤銷權,否則,該方將喪失合同的撤銷權,然後該方必須接受合同,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根據該條規定,1年為可撤銷合同的撤銷期間,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計算,即撤銷權的行使期間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計算。但這個“1年”是壹個不變的期間,有權撤銷的負責人不能要求延長這個期間。

2.撤銷權的當事人在知道撤銷原因後,以自己的行為明確表示或者放棄撤銷權。

撤銷權是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的壹項權利,當事人可以行使撤銷權,也可以放棄撤銷權。當事人可以通過兩種方式放棄撤銷權:第壹種是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在知道撤銷原因後明確放棄撤銷權。以明示方式放棄撤銷權是壹種典型的權利處分方式。放棄撤銷權的明確表示可以是口頭表示,也可以是書面表示。任何暗示的方式都不構成對取消權的放棄。第二種是有撤銷權的當事人以自己的行為放棄了撤銷權。擁有撤銷權的當事人放棄撤銷權時,不必向當事人明示,也可以通過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二、撤銷權的法律後果

有撤銷權的壹方放棄撤銷權後,法律效力為撤銷權消滅,合同具有絕對效力。當事人不得以同樣的理由要求解除合同,但應當按照合同的規定履行義務,否則構成違約。

行使撤銷權是指當事人選擇請求相關機構撤銷相關合同;撤銷權的消滅是指擁有撤銷權的人選擇放棄撤銷權。撤銷權的消滅需要滿足以上兩種情況,並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撤銷權的消滅意味著該權利不再行使。撤銷權人要反復思考,或者咨詢相關律師,或者申請法律援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壹百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消滅:

(壹)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壹年內,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三個月內,未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到脅迫,自脅迫解除之日起壹年內未行使撤銷權的;

(三)當事人在知道撤銷原因後,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明確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不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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