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合法性。
證據的合法性,重在形式,主要解決證據資格問題,即證明能力問題。?
第二,真實性。
是指壹份證據本身的形成過程是客觀真實的,不是出示證據的壹方故意偽造的,其中的內容能夠客觀反映待證明的事實。
第三,相關性。
證據的相關性?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間必須有壹定的聯系,具有證明待證事實的屬性。?換句話說,壹份證據必須有助於證明案件事實還是別的什麽?有爭議的事實,所以關聯性也可以稱為廖證據的“證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
能夠用來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壹)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鑒定、調查和實驗記錄;
(八)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擴展數據:
證據的關聯性,又稱證據的關聯性,是證據的基本屬性(或基本特征)之壹。證據的相關性是證據合格的基本條件。相關性是證據進入訴訟的第壹道“門檻”。
中國大陸法學界認為,證據的關聯性是指作為證據內容的事實與案件事實之間存在某種聯系。相關性是實質和證據的結合。
關聯性不涉及證據的真實性和證明價值,而側重於證據與證明對象的形式關系,即證據相對於證明對象是否具有實質性,證據對證明對象是否具有證明力。
在明確案件待證事實的情況下,判斷某壹證據是否具有實質性,主要需要審查當事人提出的證明目的,以及證明目的是否有助於證明本案爭議事實。
如果具體證據的證明目的不指向本案所要證明的事實,那麽該證據就不具有實質性,因而也就無關緊要。
無關證據:相似行為、品格證據、具體訴訟行為、具體事實行為、被害人過往行為等。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證據的相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