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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上,對同壹系統發布的補充通知累計不得超過。

關於對同壹系統累計發布補充通知原則上不超過3次的規定,應根據具體情況具體分析,確保通知合法合規。同時建議單位將制度做得盡可能詳細全面,以減少後續通知的頻率。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四十五條有關機關對已經公開的信息進行修改、更新或者補充的,應當以原文為基礎開展工作,並將補充的內容通過相同渠道公開。“本規定適用於各級行政機關及其部門發布的各類制度性文件。對於同壹系統累計發布補充通知的,應根據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以確保通知合法合規為前提。因重大政策調整或法律法規變化導致修改、更新或補充內容的,可發布多次累計通知;如果系統因自身缺陷需要補充,要在規定的次數內解決問題,保證系統的穩定性和壹致性。為避免頻繁發布補充通知,單位在制定制度時應盡可能詳細全面,吸取以往經驗教訓,避免出現漏洞或不完善。此外,還需要關註相關立法動向,及時調整完善制度內容,減少後續通知的頻率。

同壹系統在什麽情況下不得累計發布補充通知?對於制度本身存在缺陷,需要多次補充的情形,應當規定補充通知的數量上限,並嚴格控制。同時也要避免漏洞或不完善,在制定制度時盡量考慮最廣泛、最具體的問題,盡可能保證制度的穩定性和壹致性。

對於同壹系統發布的累計補充通知問題,要根據具體情況具體分析,確保通知的合法合規性。各單位在制定制度時應盡可能詳細全面,減少後續補充通知的頻率,保證制度的穩定性和壹致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四十五條有關機關對已經公開的信息進行修改、更新或者補充的,應當以原文為基礎開展工作,並將補充的內容通過相同渠道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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