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七條根據現行規定,因勞動者自身以外的原因造成用人單位停工、歇業的,在壹個工資支付期內,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提供的正常勞動支付勞動者工資;工資支付期在壹個以上的,可以按照勞動者提供的勞動和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但不得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用人單位未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70%支付勞動者基本生活費。(以北京為例)
很多地方的地方性法規明確規定的繳費標準如下:
北京
提供不低於最低工資的勞動。
未提供勞動的不低於最低工資的70%。
法律依據:《北京市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七條。
上海
提供的勞動應當按照與勞動者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報酬,但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
未提供的勞動按照與勞動者新約定的標準支付,沒有最低標準限制。
法律依據:《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第十二條。
江蘇省
提供的勞動應當按照與勞動者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報酬,但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
未提供勞動的不低於最低工資的80%。
法律依據:《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三十壹條。
對壹個繳費周期的理解是這樣的:如果公司的繳費周期是每月1到31,但公司本月15停產停業,本月底前的工資按員工正常工作的標準發放,下月1起的工資按上述地方不同的最低標準發放。
對於上述提供部分勞動的勞動者,法律僅明確規定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但並未明確規定工作期間工資的計算方法。在實際操作中,蘇州的標準是:工作日天數×原日工資+休假天數×最低工資的80%,且在任何情況下都不低於最低工資。其他地方的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在實踐中並沒有明確提供部分勞動的工資計算方法,但根據我們的理解,從公平合理的角度來看,如果勞動者提供了勞動,則與勞動者有約定,如果沒有約定,則為工作日數×原日工資+休假天數×最低工資標準的X%,前提是不能違反上述地方的最低工資標準。
以上X的比例北京和成都是70,上海的比例是和工人協商確定的。
以上日工資按(月基本工資+所有津貼)/20.83天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