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故意傷害罪的構成要件分析《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傷害他人健康的行為,具有以下特征:
1.主體是壹般主體,不需要有特殊身份。行為人已滿16周歲,精神正常,故意傷害他人造成輕傷或者上述結果的,應當負刑事責任。根據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故意傷害或者致人重傷、死亡的,也應當負刑事責任。2.本罪的主觀要件是必須具有危害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故意內容只能是危害,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對他人的健康造成危害,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情況發生。3.本罪的客體是他人的健康權。所謂健康權,是指公民保持自身人體組織完整性和人體器官正常功能活動的權利。故意傷害罪區別於其他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犯罪的本質特征是破壞個人組織的完整性,損害身體器官的正常功能,如失明、耳聾、毀容、手腳殘疾、器官損傷等。
法律依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