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理業務在保險公司授權範圍內的行為所產生的法律責任由保險公司承擔。保險代理人辭職意味著雙方的委托代理關系終止,因此不存在續保傭金。由於個人代理人沒有底薪,收入主要來自業務提成,所以銷售提成收入是他們選擇保險公司時最關心的問題。代理人經常從傭金低的保險公司跳槽到傭金高的保險公司,有些保險機構在新開分公司時也會提高銷售傭金,從而吸引其他地方保險公司的代理人加入。
保險代理人的法律特征;
1,保險代理人的代理行為受保險法和民法調整。保險代理人的保險行為受《保險法》管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章“保險代理人和保險經紀人”和第七章“法律責任”中的許多條款都規定了保險代理人的行為。另外,保險代理是民事法律行為,所以保險代理行為受民法調整;
2.保險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是基於保險人授權的委托代理。保險代理人的代理權來源於保險人的授權,屬於委托代理。委托代理應以書面形式進行。保險代理合同是保險人與保險代理人就委托保險代理業務達成的協議,是證明保險代理人代理權的法律文件。
3.保險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是代表保險人利益的中介行為。從法律角度講,保險代理人是在代理合同授權的範圍內,代表保險人開展業務。從市場角度看,保險代理行為是保險市場的中介行為;
4.保險代理人的權力包括明示權力和默示權力。明示權力是指以壹定形式約定的權力,即保險人在代理合同中授予保險代理人的權力。默示權力是相對於明示權力而言的,是指代理人為了盡自己的義務,通常必須采取的行動,即根據法律規範或社會公認的慣例,他應該擁有的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