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返利是指消費者在購物的同時,從商家處獲得相應的現金回報。消費者返利模式在現代電子商務企業中較為常見,消費者通過這種模式獲得優惠待遇。同時,消費者也可以通過消費返利平臺獲得相應的推廣平臺費用,從而實現消費創業。
“消費返利”是常見的促銷手段,但很多平臺打著消費返利的旗號,利用“互聯網”的手段瘋狂吸金,甚至形成傳銷。
調查背景互聯網時代,電子商務發展迅速,網購、團購等詞匯在網絡上炙手可熱。隨著互聯網的發展和普及,壹些更新、更大膽的商業模式已經步入電子商務領域。近兩年來,消費返利的運營模式以不僅省錢,還能返盡消費的口號,逐漸成為消費者和投機者的新寵。消費返利行業也存在大量的投機行為,為投機者玩金融傳銷提供了土壤。更何況是純粹的金融傳銷和網絡騙局。
法律依據
人民法院關於量刑的指導意見
第壹百二十三條詐騙金額不滿四千元的,基準刑為罰金;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基準刑為管制;5000元,基準刑為拘役三個月,每增加1.670元,刑期增加壹個月;如果是1000元,基準刑為六個月有期徒刑,每增加1000元,刑期增加壹個月;具有第壹百二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壹,擬判處拘役的,升級為有期徒刑;擬處以管制或者罰金的,升級為拘役;對於詐騙3000元的累犯,基準刑為六個月有期徒刑,每增加65438元+0.230元,刑期增加壹個月。第壹百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違約金為10%:
(壹)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重大詐騙犯罪的主犯;
(二)累犯或者在逃人員犯罪,造成嚴重危害的;
(三)騙取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急需的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
(四)騙取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醫療等款物,造成嚴重後果的;
(五)揮霍詐騙財物,致使詐騙財物無法返還的;
(六)利用騙取的財物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七)造成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八)被告人因詐騙罪被判處刑罰或者受到行政處罰的;
(九)詐騙作案10次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