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如發生下列情況,則屬違法:
1.販賣、提供毒品,或者組織、強迫、教唆、引誘、欺騙、容留他人吸食、註射毒品的;
2.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嫖娼的;
3.制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的;
4.以營利為目的提供或從事護送;
5.賭博;
6.從事邪教和迷信活動的;
7.其他違法犯罪行為。
三、有償是指從買方和服務方獲得金錢、貨物或其他經濟利益。民法上的賠償是指雙方的利益交換,而不是雙方利益的絕對平等。同時,對民事法律行為的賠償可以表現為支付金錢,也可以表現為提供技術、勞務或服務。
四、違法的概念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違法是指壹切違反現行法律的行為,包括壹般的違法行為和犯罪行為。狹義的違法是指嚴重違反法律但不構成犯罪的行為。我們在這裏討論的是廣義的非法性。
法律依據: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66條
賣淫嫖娼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在公共場所招妓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十四條
娛樂場所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實施下列行為,不得為進入娛樂場所的人員實施下列行為提供條件:
(壹)販賣、提供毒品,或者組織、強迫、教唆、引誘、欺騙、容留他人吸食、註射毒品的;
(二)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嫖娼的;
(三)制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的;
(四)以營利為目的提供或者從事伴遊的;
(五)賭博;
(六)從事邪教、迷信活動的;
(七)其他違法犯罪行為。
娛樂場所從業人員不得吸食、註射毒品,不得賣淫、嫖娼;娛樂場所及其從業人員不得為進入娛樂場所的人員實施上述行為提供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