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郵政企業經營下列業務:
(1)郵件投遞;
(二)郵政匯款和郵政儲蓄;
(三)郵票發行和集郵品的生產、銷售;
(四)發行國內報紙、書籍和其他出版物;
(五)國家規定的其他業務。
2.根據《郵政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郵政企業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賠償給據郵件的損失:
(1)保價給據郵件丟失或全損的,按照保價金額賠償;部分損壞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保價金額與郵件總價值的比例賠償郵件的實際損失。
(二)未保價的給據郵件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實際損失賠償,但最高賠償金額不超過收費的三倍;掛號信丟失或損壞的,按收費的三倍賠償。郵政企業應當在營業場所的告示和向用戶提供的郵件收據中,以能夠引起用戶註意的方式載明前款規定。郵政企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給據郵件損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規定的義務的,無權援引本條第壹款的規定限制其賠償責任。因此,如果快件丟失,可以按照上述規定索賠。如果協商不成,可以申請物流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後郵寄東西壹定要註意,尤其是貴重物品。
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郵件投遞含有下列內容的物品:
(1)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或者分裂國家、破壞民族團結、危害國家安全的;
(二)泄露國家秘密的;
(三)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五)宣揚邪教或者迷信的;
(六)傳播淫穢、賭博、恐怖信息或者教唆犯罪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壹條為了保障郵政普遍服務,加強對郵政市場的監督管理,保障郵政通信和信息安全,保護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護用戶的合法權益,促進郵政業健康發展,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條國家保障中國人民和中國境內的郵政普遍服務。
郵政企業按照國家規定承擔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義務。
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支持郵政企業提供郵政普遍服務。
本法所稱郵政普遍服務,是指按照國家規定的業務範圍、服務標準和資費標準,向中國境內所有用戶持續提供的郵政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