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壟斷和限制競爭所包含的具體行為包括:取得行政許可,授權經營者限制其他競爭對手的行為;政府機構限制商品流通,限制正常競爭。
法律客觀性: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七條規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制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或者限制其他經營者的正當經營活動。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濫用權力限制外國商品進入本地市場或本地商品流向國外市場。“這是對政府及其下屬部門濫用權力限制競爭的禁止,包含兩個方面。壹是禁止政府及其下屬部門憑借行政權力參與市場經濟活動。政府及其下屬部門應是市場經濟活動中相關政策的制定者和競爭活動的評判者。如果政府以行政權力幹預市場交易,限制他人購買其指定經營者的商品,就會限制其他經營者的正當經營活動,從而使其指定經營者處於不正當競爭地位。二是禁止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憑借行政權力實施地區封鎖,妨礙全國統壹、公平競爭、規範有序的市場體系的建立和完善,損害公平競爭環境。20065438年4月21日,國務院發布《關於禁止市場經濟活動中地區封鎖的規定》。《條例》第四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實施下列地區封鎖行為:1,以任何方式或者變相限制單位和個人只準經營和購買。2.在道路、車站、港口、機場或其行政區域邊界設立檢查站,防止外國產品進入或本地產品運出;3.對外來產品或者服務設置歧視性收費項目、制定歧視性價格或者執行歧視性收費標準;4.對外國產品或者服務采取與當地同類產品或者服務不同的技術要求和檢驗標準,或者對外國產品或者服務采取重復檢驗、認證等歧視性技術措施,限制外國產品或者服務進入當地市場;5、對外國產品或服務采取特許、壟斷、批準和許可等特殊措施,實施歧視性待遇,限制外國產品或服務進入當地市場;6.通過設定歧視性資質要求、評審標準或者不依法發布信息等方式,限制或者排斥外國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參與本地招標活動;7.采取與當地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不平等的待遇,限制或者排斥外國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在當地投資或者設立分支機構,或者歧視外國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在當地投資或者設立分支機構,侵犯其合法權益的;8.其他地區封鎖行為。對於違反上述規定,實施地區封鎖或者縱容、包庇地區封鎖,或者阻撓、幹涉地區封鎖調查的,條例第二十壹條、第二十二條規定了相應的處罰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