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可以去公證處進行相關咨詢,公證員會根據妳的申請要求告訴妳應該提交的證明材料。到達受理窗口後,公證員通過對相關證明材料的預審,決定是否受理。
2.受理:公證員受理您的申請後,請按照公證員的要求提交全部證明材料,填寫公證申請表。公證員將對您提供的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要求您根據所申請的公證事項填寫並簽署相關表格和文件。
3.付款:公證員向您發送付款通知後,您可以支付公證費,並憑通知領取公證發票。
4.領取:公證書制作完成後,公證處會通知您到現場領取,您可以攜帶您的身份證明到我處領取公證書。
辦理出生公證註意事項:
1.使用簡體字。在外文翻譯中,應使用漢語拼音。為了方便當事人使用公證書,如果有以前的名字,應在有效證明後同時在公證書上證明。
2.公證書中當事人的出生日期是公證書的核心內容之壹,必須準確、真實、證據確鑿。出生日期以身份證為準;沒有身份證的,以戶籍證明或出生證明為準;沒有此證的,參照其他證(如檔案、護照),采用公歷。公證當事人另有要求的,可以在括號內註明農歷出生日期。
3.公證書中當事人的出生地應當明確具體,並書寫地名全稱。出生地址應寫在市或縣,根據使用地(國)的要求,也可寫在鄉、村或鎮街。出生時當事人的地名發生變化的,應當在現地名後的括號內註明原地名全稱。
4.出生證當事人的父母應註明生身父母的姓名。如果父母去世,應在括號內註明。當事人已被他人收養的,應註明養父母姓名。非婚生子女的出生證明,根據當事人要求,可以省略生父姓名。
5.當事人提供的身份證件日期與境外證件(如護照、通行證等)上的日期不壹致,提出變更的,因原發證機關工作失誤造成不壹致的,當事人應當到發證機關更正後辦理公證。如果當時公證員為了出國而謊報年齡,查明後應該按照他的真實年齡進行公證。
6.出過國的當事人申請出生證明,公證處調查後未發現線索的,可以為當事人出具“無記錄證明”。在美國等國家,這份公證書可以作為輔助證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七條嬰兒出生後壹個月內,戶主、親屬、被贍養人或者鄰居應當向嬰兒常住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遺棄棄嬰的,收養人或者養嬰機構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