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醫生篡改病歷屬於什麽行為:
1.醫生未經允許篡改病歷是違法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規定,醫師必須親自進行醫療、預防、保健措施,並簽署相關醫學證明。
2.按規定及時填寫醫療文書,不得隱匿、偽造、銷毀醫療文書及相關資料。
3.醫師不得出具與其執業範圍無關或者與其執業類別不符的醫學證明。
二、醫生改病歷的責任是什麽?
1.醫生寫錯病歷要承擔的法律責任主要有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
2.醫生應當先承擔改判錯案的民事責任。此外,如果患者要求醫生修改,醫生拒不改正,被患者投訴,還可能承擔被衛生行政部門處罰的行政責任。
3、醫師書寫錯誤病歷負有責任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醫院篡改病歷向誰舉報:
1.壹旦發現醫生篡改病歷,將直接認定為醫療事故。
2.患者可將原病歷復印件保存備查或申請公安部門痕跡檢驗鑒定。
3.據了解,目前對於醫生篡改病歷的醫療事故認定規則是,如果醫生篡改病歷的行為或後果直接導致患者病情惡化,甚至更嚴重,則認定為醫療事故。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222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其他有關醫療規範的;
(二)隱瞞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的;
(三)丟失、偽造、篡改或者非法銷毀病歷資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