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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廢物管理規範

法律分析:根據醫療廢物的種類,將醫療廢物分為符合《醫療廢物專用包裝容器標準和警示標簽》規定的包裝或容器;將醫療廢物裝入容器前,應仔細檢查醫療廢物的包裝或容器,確保無破損、泄漏和其他缺陷;感染性廢物、病理性廢物、創傷性廢物、藥物廢物和化學廢物不能收集在壹起。少量制藥廢物可與感染性廢物混合,但應在標簽上註明;廢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放射性藥品、毒性藥品及其相關廢物的管理,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標準執行;化學廢物中的批量廢化學試劑和廢消毒劑應當交由專門機構處置;含汞的體溫計、血壓計等醫療器械批次報廢時,應交由專門機構處置;醫療廢物中病原體的培養基、標本、菌種、毒種保存液等高風險廢物,應當在產生地進行壓力蒸汽滅菌或者化學消毒,然後作為感染性廢物收集處理;隔離的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產生的感染性排泄物,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進行嚴格消毒,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後,方可排入汙水處理系統;隔離的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產生的醫療廢物應當雙層包裝,並及時密封;不得將放入包裝或容器中的感染性廢物、病理性廢物和破壞性廢物取出。

法律依據:《醫療廢物管理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適用於醫療廢物的收集、運輸、貯存、處置及其監督管理。醫療衛生機構收治的傳染病患者或者疑似傳染病患者產生的生活垃圾,應當按照醫療廢物進行管理和處置。醫療衛生機構廢棄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放射性藥品、毒性藥品及相關廢物的管理,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標準執行。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活動中的疾病預防控制實施統壹監督管理;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活動中的環境汙染防治實施統壹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醫療廢物處置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及時收集本單位產生的醫療廢物,分類置於防泄漏、防銳器穿透的專用包裝或者密閉容器中。醫療廢物專用包裝和容器應有明顯的警示標誌和警示說明。醫療廢物專用包裝物、容器的標準和警示標誌的規定,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部門共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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