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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起未審案件中的兩種法律關系

壹、壹案不審兩種法律關系:

根據國家法律規定,原則上壹個案件只能涉及壹種法律關系,但如果這兩種法律關系在壹個案件中,且相互交織、錯綜復雜,也可以壹並審理。

二、無二審案件的含義

“壹案不審兩次”的正確說法是“壹件事不再處理”。所謂“壹事不再理”原則,是壹項重要的訴訟制度,是各國訴訟法確立的壹項重要的基本原則。“壹事不再理”的基本內涵是,對於同壹案件,或者雙方當事人有爭議的同壹法律關系,當事人不得提起兩次訴訟。對於法院來說,雙方爭議的法律關系已經作出生效判決的,可以不重復判決。

壹事不再理,又稱壹事不再理,起源於古羅馬法的壹項刑事訴訟原則,是指判決或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不能再進行起訴和審判,因為此時的案件根據法院的審判已經產生了既判力,不能通過反復審判推翻,從而維護了法律的秩序和尊嚴。國際刑法中的壹事不再理原則因其在維護判決的嚴肅性和法律的權威性、實現訴訟經濟、防止管轄權沖突和保護被告人權利不受侵犯等方面的積極價值,引起了國際社會的廣泛關註,成為解決刑事管轄權沖突等相關問題的重要原則。

三。合並案件的條件

1.可以壹並審理的訴訟,應當基於同壹事實,所依據的事實或者法律關系應當壹致或者重疊。涉案法律關系之間沒有聯系,訴訟請求不同,訴訟請求所依據的法律關系也不同,不屬於同壹事實,不符合合並審理的要求。

2.爭議中的幾種法律關系雖屬同壹種,但每種法律關系涉及的主體不同,擔保的法律關系不同,訴訟請求也不同,不屬於普通訴訟,不符合合並審理的條件。

3.壹方當事人的訴訟因不符合合並審理條件被駁回後,其基於同壹法律關系的訴訟請求應當另行提起。符合受理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九條* *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由被訴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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