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立法無效的時間:行政立法無效有四種情形:
1,授權法規定的授權時效屆滿;
2.新法廢除了舊法;
3.相應立法規定的社會事實已經消除或者效力已經完成;
4、在清理法律法規中宣布廢止相應的立法。
第三,行政立法效力的地域範圍:行政立法效力壹般延伸到相應立法主體管轄的行政區域,沖突法規範適用於行政區域以外。
第四,行政立法對人的效力:行政立法的效力不僅延及本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還延及本國境內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和外國組織。
動詞 (verb的縮寫)對行政立法的監督:權力機關有權撤銷行政機關制定的與憲法和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和規章;上級行政機關有權撤銷或者改變下級行政機關不合法或者不適當的規章;人民法院在行政訴訟中發現行政立法違法,可以向主管機關提出撤銷或者變更的司法建議。
所有立法權和行政權的分配模式都可以概括為分離和衰落兩種模式,其中分離又可以細分為雙重分離、立法與行政分離和立法與立法分離。“分離”意味著限制下遊或上遊。
行政立法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依法按照權限和程序制定和頒布具有法律效力的規範性文件的活動,簡而言之就是行政機關的立法。所謂立法與行政的權限分配,就是要理順法律制定與實施的上下遊關系,其實質是權力層級問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壹條為了規範立法活動,完善國家立法體系,提高立法質量,健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發揮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保障和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制定、修改和廢止,適用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