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特定犯罪人的刑罰因法定事由而消滅,以及懲罰權、求刑權、量刑權、行刑權。
2.法定原因:(1)刑罰執行完畢(2)緩刑期滿(3)假釋期滿(4)罪犯死亡(5)超過追訴時效期限(6)赦免。
第二,藥方
1,指的是犯罪經過壹定時間不能追訴或者判決不能執行的制度。
2.追訴期限:(1)法定最高刑不滿5年,過了5年。來源:考試大學
(2)法定最高刑5年以上,不滿10年,法定最高刑10年。
(3)法定最高刑10年以上,15年以後。
(4)最高法定刑為無期、有期,20年後。
來源:考試大學
3.追訴期限的計算: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終了之日起計算。連續最後壹次。
4.時效中斷:時效延長。
(1)接受條件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限制。
(2)不為立案而立案的,不受起訴期限的限制。
三。原諒
國家宣布對犯罪分子免予起訴或者執行刑罰。
特赦:對特定的或者不特定的犯罪分子的犯罪和刑期予以赦免,累犯不構成犯罪。
特赦:特殊罪犯只能赦免,如果再犯,符合罪犯條件,構成罪犯。我國只規定特赦。(沒有大赦的規定)
大赦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NPC)決定,國家主席已經發布了大赦令。
各種刑法理論概述資料來源:考試大學
指控,控告,法定處罰
罪名:刑法條文中對犯罪特征的描述是按照描述方法進行分類的。
犯罪描述:
1,簡單犯罪:即在刑法分則中,只簡單描述具體犯罪的基本特征。
2.陳述犯罪:即在刑法分則中詳細描述具體犯罪的基本特征,對犯罪構成的條件有嚴格的限制,多數在刑法分則中用此。
3.自首的罪名:即在刑法分則中,沒有直接寫明犯罪的特征,而只是敘述了犯罪行為所觸犯的其他法律法規。
4.《房間白》與敘事的共存形式。
5.援引罪名:即援引刑法分則的其他條文來說明某壹罪名的特征。
(公式:清空別人,引領自己)來源:考試大
罪名:對犯罪本質特征的科學概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