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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課堂筆記

壹.概述

1,對特定犯罪人的刑罰因法定事由而消滅,以及懲罰權、求刑權、量刑權、行刑權。

2.法定原因:(1)刑罰執行完畢(2)緩刑期滿(3)假釋期滿(4)罪犯死亡(5)超過追訴時效期限(6)赦免。

第二,藥方

1,指的是犯罪經過壹定時間不能追訴或者判決不能執行的制度。

2.追訴期限:(1)法定最高刑不滿5年,過了5年。來源:考試大學

(2)法定最高刑5年以上,不滿10年,法定最高刑10年。

(3)法定最高刑10年以上,15年以後。

(4)最高法定刑為無期、有期,20年後。

來源:考試大學

3.追訴期限的計算: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終了之日起計算。連續最後壹次。

4.時效中斷:時效延長。

(1)接受條件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限制。

(2)不為立案而立案的,不受起訴期限的限制。

三。原諒

國家宣布對犯罪分子免予起訴或者執行刑罰。

特赦:對特定的或者不特定的犯罪分子的犯罪和刑期予以赦免,累犯不構成犯罪。

特赦:特殊罪犯只能赦免,如果再犯,符合罪犯條件,構成罪犯。我國只規定特赦。(沒有大赦的規定)

大赦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NPC)決定,國家主席已經發布了大赦令。

各種刑法理論概述資料來源:考試大學

指控,控告,法定處罰

罪名:刑法條文中對犯罪特征的描述是按照描述方法進行分類的。

犯罪描述:

1,簡單犯罪:即在刑法分則中,只簡單描述具體犯罪的基本特征。

2.陳述犯罪:即在刑法分則中詳細描述具體犯罪的基本特征,對犯罪構成的條件有嚴格的限制,多數在刑法分則中用此。

3.自首的罪名:即在刑法分則中,沒有直接寫明犯罪的特征,而只是敘述了犯罪行為所觸犯的其他法律法規。

4.《房間白》與敘事的共存形式。

5.援引罪名:即援引刑法分則的其他條文來說明某壹罪名的特征。

(公式:清空別人,引領自己)來源:考試大

罪名:對犯罪本質特征的科學概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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