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目的的特征
(1)合法性
通過信托行為所要達到的目的必須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不得違背現行法律法規,不得損害他人的合法利益,不得損害國家和集體的利益,不得妨礙社會秩序和正常的風俗習慣。如果目的不合法,則不能確認其信托行為的成立。
我國《信托法》第十壹條規定的無效信托情形有兩種,與信托目的的違法性有關:壹是信托目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二是設立信托,專門用於訴訟或討債。之所以規定“以訴訟或者討債為目的設立的信托無效”,是因為在我國,委托人可以通過律師或者其他合法途徑進行訴訟或者討債。為了避免訴訟或者訴訟過度,很多國家(如日本、韓國、英國)都在這方面進行了限制。當然,如果信托的目的是管理或處分財產,在管理過程中附帶訴訟或追債,壹般認為是有效的。
我國《信托法》也明確規定,信托的目的不能損害他人的合法利益,並在第十二條規定:“委托人設立信托損害其債權人利益的,債權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信托。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規定撤銷信托的,不影響善意受益人已經取得的信托利益。”
(2)可能達到或實現。
發展信托業務的最終目的是為了達到特定的目的。為了實現這壹點,要求最初確立的目的是可行的,即有可能通過受托人的努力實現。如果通過信托行為所要達到的目的根本無法實現,這種信托就不具備成立的條件。
(3)被受益人接受。
受益人是信托活動的真正受益人,信托業務最終是為了實現受益人的利益。因此,受益人有權決定是否同意信托目的。如果受益人不願意接受委托人事先設定的目的,那麽信托的執行就失去了意義。
信托目的的含義
信托目的的具體內容應該說是非常豐富的。因人而異,因群而異,因場而異,因欲而異,因需而異。因此,無論在任何壹個國家的信托法中,都沒有關於信托目的內容的具體規定,實際上也不可能做出這樣的規定。
所謂信托目的,是指構成信托行為的內容,是委托人希望通過信托達到的目的。換句話說,信托目的就是委托人在設立信托時意圖達到的目的。它是信托存在過程中受托人行為的座右銘,是衡量受托人是否忠實、謹慎、滿意地履行了義務的衡量工具。如果沒有信托目的,或者信托目的不明,受托人在管理信托的過程中就會無所適從,判斷受托人是否違反信托的標準也就失去了。因此,各國信托法都將信托目的作為信托成立的必要要件之壹。所以,沒有明確的信托目的,信托就不會成立。總之,信托目的在信托成立中的意義和地位不言而喻。
關於信托目的,信托法雖然不能做出具體規定,但卻做出了強制性規定,即信托目的不得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或者社會的公序良俗。委托人設立的信托目的不能實現,或者信托目的違反禁令和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違反公序良俗,違背國家和社會利益的,應當認定信托無效或者被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