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校園欺淩的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構成故意傷害罪的,欺淩者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或者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起訴,應當負刑事責任。
不滿十八周歲的人依照前三款的規定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依法開展專項糾正教育。
其他校園欺淩解決方案。
1.告訴孩子遇到校園暴力要冷靜。采取迂回戰術,盡可能拖延時間。
2.必要時向路人呼救,用異常動作引起周圍人的註意。
3、人身安全永遠是第壹位的,不要招惹對方。
4.順從對方的話,從他的話中找到可以插入的話題,緩和氣氛,分散對方的註意力,同時獲得信任,為自己爭取時間。
5.教育孩子盡量壹起上學。
6.給孩子穿的東西盡量低調,不要太招搖。
7.在學校不主動和同學發生矛盾,及時找老師解決。
8.壹個人上下學和和同學出去玩的時候,不要去僻靜人煙稀少的地方,要走主幹道。天黑不回家,放學不在路上玩,按時回家。
9、學校定期開展心理、思想和道德教育;適當組織學生間的合作活動,增強團隊互助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