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條例》解讀

《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條例》解讀

《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條例》解讀,包括對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擅自舉辦校外培訓機構的處罰,對未經批準開展學科隱形變異培訓的處罰,對為非法培訓活動提供線下場所或者線上渠道且拒不改正行為的處罰。

壹、《辦法》對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擅自舉辦校外培訓機構的處罰。

《辦法》第十七條,行政處罰法授權(第十三條),列舉了擅自舉辦校外培訓機構的認定。

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經批準開展校外培訓,同時符合線下培訓條件,有專門的培訓場所或者線上培訓,有特定的網站或者應用,有兩名以上培訓從業人員,有相應的組織機構和分工,構成擅自舉辦校外培訓機構。

責令停止舉辦,退還收取的費用,並對主辦單位處以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二、對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未經批準開展隱形變異學科的培訓和處罰。

《辦法》第十八條經《行政處罰法》授權(第十三條),明確了擅自開展學科隱形變異培訓並給予補償的情形,列舉了“上線”、“轉入地下”、“換馬甲”等三種隱形變異行為及兜底條款,規定了警告最高罰款654.38+萬元的法律責任。

同時,《辦法》第十六條規定,中小學在職教師無償進行懲戒性培訓的,應當依法從重處罰。

三、為非法培訓活動提供線下場所或線上渠道且拒不改正的處罰。

《辦法》第十九條明確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非法校外培訓活動存在,仍然為其提供場所的。

網絡平臺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用戶通過即時通信、網絡會議、直播平臺等方式非法開展網絡校外培訓的。,且仍為其提供服務的,首先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或通報批評。

四、校外培訓機構的培訓內容有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處罰。

《辦法》第二十壹條明確規定,培訓內容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從重處罰。其中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退還費用後沒收違法所得,直至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許可證。

  • 上一篇:消毒劑的廣告口號
  • 下一篇:財務銷售返利是什麽意思,如何進行賬務處理?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