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具體案件具體分析,知情不報是指明知情況而不報,特別是未實施犯罪的人主動或被動向檢察機關隱瞞他人叛國罪或重罪的行為。司法實踐中,與明知不報罪在形式上頗為相似的窩藏、包庇罪構成犯罪。窩藏、包庇罪,是指為明知是犯罪的人提供藏身之地、財物,幫助其逃跑或者虛假證明其正在窩藏的行為。兩者之間的主要區別是:
客觀表現:窩藏、包庇罪,是指為犯罪分子提供隱匿的住所、財物,幫助其脫逃或者作偽證進行掩蓋的行為,以及明知是脫逃的犯罪分子而不向司法機關報告,放任其逍遙法外的行為。
行為差異:窩藏、包庇罪是積極作為犯,知情不報罪是消極不作為犯。
行為的性質和法律後果是不同的:窩藏、包庇罪是犯罪行為,實施窩藏、包庇罪要受到國家司法機關的刑事制裁;知情不報在我國刑法中沒有被界定為犯罪行為,但應當進行批評教育,不能認定為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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